論文摘要 隨著國家經濟的蓬勃發展,出入國境人員的數量近年節節攀升。由于認知和文明程度上的差距,在邊防檢查工作中總會發生一些因為種種原因針對邊防一線檢查員執法工作的糾紛、事件。正視這些問題,強化培養檢查員的執法觀念、法律修養,修建法律的 “防護墻”,加強防護意識,才能更好地保護檢查員合法權力不受無端侵害,維護好國家主權的尊嚴和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論文關鍵詞 邊防 檢查員 防護意識
隨著國家經濟的蓬勃發展,國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升,出入國境人員的數量近年節節攀升,這本來是非常好的事情,既開拓了國民的眼界,又增進了中外民間的往來及互相了解,提高國家的影響力。但是,人多的地方事情就多,對于一些發生在邊防檢查執法現場的針對檢查員的輕微違法行為,一些不和諧的因素,一旦把握不好尺度,過于退讓遷就就會適得其反,對國家的正面形象產生惡劣影響。同時,此類事件確信并不僅僅發生在國外,也并不僅僅限于國人。因此,對我們而言更重要的是發生在我們邊防檢查工作現場的此類事件,怎樣做好說服教育以及文明執法,正確解決處理問題,不去激化矛盾,才是更為必要地考量。
以事例說明,就在2014年12月15日的《考試吧時報》上刊載,一對中國游客大鬧從曼谷飛往南京的一個航班,無理取鬧、惡語相向以及向空乘潑熱水,影響惡劣,造成航班返航,并被泰國警方處罰,在回國后仍不思悔改。同一版上,該報還列舉了其他一些國家的類似事例,意味著此類事件的發生并不是孤立的。實際上,從筆者的調研結果統計,在我國邊防檢查工作的現場,此類事件時有發生,但在和諧的大環境面前,只要不是太過“激烈”,不得不處理,一般都會維護“以服務為中心”的大局,以笑臉面對責難罷了。但對于從事邊防檢查工作以及研究的人來說,正視這些事件帶來的沖擊,思考對策,維護邊防檢查干警的執法地位和尊嚴,無疑要比僅僅維持表面的“相安無事”更為重要,這是筆者此文的宗旨所在。
一、明確自身身份定位,強化執法者意識
邊防檢查工作本身是一種國家行為,是依據法律嚴格實施的行政執法工作,其代表的是國家的形象和尊嚴,理應不受任何形式的褻瀆。每個具體執行這項任務的檢查員按理說都應該非常明確這一點,但實際上不少邊防檢查站在這個方面的系統性教育不夠,干部培訓不足,難以出成效。另外,普遍的情況是,檢查員個人的防護性意識不強,總認為出入境人員天生就該畏懼執法者,應該主動地遵守秩序,不做違法的事情。可實際上雖然國民的收入提高得很快,但很多人的文明程度和素質上并沒有同步提升,甚而缺失多多。很多出入境人員未必能清醒地認識到檢查員是執法者,而是被我們反復的宣傳迷惑,對檢查員的身份產生錯覺,甚至有出入境人員狂言“你們不就是一群服務員幺!”可以想象這些人在檢查現場的真實表現,只是看他是否心存不滿,有沒有膽量鬧事罷了!對于此類問題,個人感覺,與其依靠公民的素質表現,絕對不如依靠法律的強制更加有效。依靠法律辦事是文明行為,并不是處心積慮打擊某些人,并不是暴力執法,而只是為了更加有效地穩定工作局面,維護合理的出入境秩序,方便各國公民往來,維護國家對外形象的必然舉措。筆者認為這才應該是現有方針真正想要達到的目標!
從具體事例的借鑒來看,無獨有偶,同樣是考試吧時報的刊載,報導了曾經在美國一個航班由于旅客只是用言語辱罵了空乘幾句就被警方帶下飛機進行處罰,而且不能接著搭乘這班飛機回國的事例,感覺深受觸動。在這里不是要強調美方執法的兇悍,而是欣賞他們在這方面處理問題所帶來的經驗。深入分析一下,當我們的國家著重在邊防檢查工作中高調宣傳“以服務為中心”時,這種執法服務其實著重的是面向眾多守法出入境的各國公民的,為這一絕大部分人員提供出入國境的便利,這是根本!而并不是為了遷就個別無理取鬧、以及撒潑謾罵、甚至動手的違法分子,兩者之間有著分明的界限!對于出入境人員,守法則可以自由地穿行于國境線,違法則必然受到相應的懲處。每一個檢查員代表國家執行法律所賦予的檢查權限時,容不得個人的情緒發揮,容不得毫無原則的退縮、忍讓!每一個檢查員都是明確的執法者,這個身份毋庸置疑!每一次對個體的檢查工作都是整個國家執法工作的一部分,每個檢查員的形象、尊嚴都是國家形象和尊嚴的必然構成之一。因此,強化執法者意識,摒棄“服務員”的思維錯覺,是很多邊防檢查站應該重視和必上的一課,更是每個承擔具體工作任務的檢查員必須強化的個人素質。
二、單位建立培訓機制,普及現有法律中的有力條文,完善“處突”方案,提高防護意識,保護檢查員合法權利
(一)做好相關法律條文的培訓工作
2013年之前,我國的相關法律并沒有多少能夠直接引用來保護自己的條文,即使在使用頻率相當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中,能用的法條普遍威懾力不足。如:“第六條邊防檢查人員必須依法執行公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那幺“妨礙”了該怎幺辦?并不明確。“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批準進入口岸的限定區域或者進入后不服從管理,擾亂口岸管理秩序的;(二)污辱邊防檢查人員的;”等等。執行角度上很多一線同志認為上報審批、制作文書費時費力,被處置方不少人還不在乎,感覺得不償失。所以,在一線同志的操作中,出現了分化,有的就是反復做工作,“小事化了”;有的雖然想處理解決問題,但法條掌握不扎實,案卷制作困難;還有的業務不熟,不知自我保護,只是被動忍受,不一而足。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來說,邊防檢查執法者,除了人民警察就是武裝警察,套用起來也是恰當的。例如“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等等。同樣可以成為邊防檢查工作的執法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頒布施行,內容在原施行法律的基礎上進行了相當程度的完善。這部法律對邊防檢查員的保護就非常明確了,核心保護條款有:“第五十九條 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盤問:(四)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掌握了相關法律,就有了強力的保障。從實際操作上來講,由于邊防檢查執法者來源的多樣性,筆者始終認為,群策群力建立簡化執法程序的模板,建立精英操作的樣板,以點帶面抓好對一線檢查員業務能力、執法能力的復雜問題簡單化培訓,鍛煉絕大部分人的執法能力,尤其是加強他們保護自身權益,防止不法侵害的強烈意識,其意義對國家、對個人應該都是非常重要的。